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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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2017-10-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09-07005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8月8日、10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本市路竹區聖母段41、45、49、50、51、57及156等地號土地非法堆置、處理廢棄物案,發現貴公司負責人張○○委託「金宏興工程行」負責人許宏緯,將上址堆置之廢棄物攪拌水泥後,分裝至木材模型上曝曬風乾成輕質隔熱混凝土,惟查該成品品質、效用明顯有問題,貴公司無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處理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