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7 (2020-09-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00004 事由: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9月1日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顯示貴公司永康廠產出之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於109年4月至6月未申報產出、貯存情形。 |
否 |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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