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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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2017-05-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6-080004 事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業務二組於106年5月24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勘驗貴事業報運進口貨物一批,經認定該水淬高爐石粉(未有產源)未有該水淬爐石粉係國外煉鐵高爐所產出及純屬水淬高爐石粉相關證明之公證文件,故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貴事業未取得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