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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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 (2017-06-0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01 事由:貴事業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遊業,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4年9月22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事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稽查當日查獲貴事業未依規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且又排放廢(污)水,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1-23 (2017-06-0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4 事由:貴事業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遊業,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4年9月22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事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稽查當日查獲貴事業未依規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且又排放廢(污)水,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密閉)176毫克/公升(mg/L)(放流水標準150毫克/公升(mg/L))、生化需氧量125毫克/公升(mg/L)(放流水標準50毫克/公升(mg/L))、懸浮固體72.5毫克/公升(mg/L)(放流水標準50毫克/公升(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280,000 不須繳納 |
2017-03-01 (2016-11-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20001 |
否 |
限2017-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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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2015-09-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因該處分對象應為百事達飯店,而非安億營造,故需處分撤銷另立裁處書。 |
否 | 不須改善 |
28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