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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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023-06-3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80023 事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為再利用機構,經查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苗府環操證字第K0959-02號),其中預拌混凝土係為購買,並以拌合車運送至廠區;惟稽查當日,於廢玻璃堆置區有大量砂及水泥原料,貴公司於廠內將破碎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砂及水泥混合,所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原物料並未登載有使用砂及水泥,貴公司逕行使用砂及水泥與破碎之廢玻璃在廠內進行混合作業。 |
否 |
限2023-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27 (2023-06-3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12-070042 事由:(一)現場堆置廢玻璃處,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二)廢玻璃貯存位置與該公司所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內容不符。 (三)廠內貯存有大量未再利用完成之廢玻璃,該公司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廠內廢玻璃貯存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