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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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2017-02-0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6-110001 事由:貴公司實際用水量達60立方公尺/日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4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4-28 (2017-02-0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16000元整。自106年05月0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6-040001 事由:依水污法稽查,本局人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並於吉興路一段299號門口旁放流口採樣,採集樣品2瓶,現場檢測水溫26.1℃,pH8.68,符合標準,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6.3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10mg/L,其中化學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業已違反水污防治法第7條規定。另現場查核貴公司污水馬達水電錶紀錄(2017年1月1日至2月2日)發現貴公司實際用水量達60立方公尺/日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2,916,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5-12-25 (2015-10-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4 |
否 |
限2016-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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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2015-08-0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1-104-08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02 (2014-10-0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040001 |
否 |
限2015-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