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4 (2017-09-2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37 事由:貴公司進行洗衣作業,該場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現場廢水排放中,於合法放流口處採取水樣兩瓶送驗(COD及SS),經現場檢驗pH7.5,水溫38.9度,超過放流水標準(溫度38度),上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本局依法告發,將俟檢驗結果下達後,併辦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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