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5 (2013-12-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請 貴廠於103年3月25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改善後之檢測報告(應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採樣、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或停工、停業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逾期未完成改善及未報請查驗者,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20025 |
否 |
限2014-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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