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4 (2014-02-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3年6月12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申請或停止營運證明限改日期:103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3-05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原處分無疏失,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 |
否 |
限2014-06-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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