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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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2016-1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10003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隆段16地號(申請位置:太平區工業20路82號)施作隆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 增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10月16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