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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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50 事由:貴公司所屬中港分公司於本市梧棲區經二路16號從事其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62-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中港分公司)已於108年7月9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8-22 (2013-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2年9月30日前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替代檢測限改日期:10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2-080019 |
否 |
限2013-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