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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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2024-04-2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60003 事由: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員山鄉賢德路二段125巷口:112-113年度廣興給水廠管線維護工程(開口合約),位於本縣公告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從事營建工程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23日23時50分至4月24日00時45分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使用挖土機(即怪手)及壓路器等動力機械操作行為,查該地點屬本府公告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3類噪音管制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前述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且該工程未經申請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