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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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2017-05-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18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09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鋁鑄造製造程序M01(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40-00號),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查獲現場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 現場A101壓差值約300mmH2O,已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定值50~150 mmH2O。 (二) 現場無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及污染源檢查及保養紀錄報表,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7-08-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