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7104700
企業名稱: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興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11
(2018-06-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20057
事由:稽查過程發現廢水處理單元pH調整槽前增設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記之槽體。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2
(2018-06-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1
事由:查貴公司係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其產品為熱可塑性橡膠,夜間於該廠第二倉庫發生嚴重火災,(倉內堆放成品約200公噸熱可塑性橡膠),火災延燒造成明顯空氣污染(粒狀物)產生,並無空污設施立即處理,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且持續產生空氣污染情形,另火災發生時貴公司負責人未立即採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一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8-06-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5000元整,貴公司於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當日離場前,消防噴水作業已停止,且逕流廢水雨水口RD04已阻絕不再排放,消防廢水改抽至污水處理廠處理,爰不另訂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07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處分相對人不得為工廠
事由:107年6月1日因火災及消防之故,消防廢水自逕流廢水放流口(RD04)排放至承受水體,且消防廢水除挾帶火場燃燒後之污染物,尚含桶槽破裂後之液鹼,貴公司事發後雖採回抽處理等應變措施,惟未立即阻止污染擴大,仍已造成下游水體污染事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1日派員稽查屬實
限2018-06-0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5,000
不須繳納
2014-07-10
(2014-06-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文號:20-103-070002
限2014-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6-20
(2018-06-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5000元整,貴公司於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稽查當日離場前,消防噴水作業已停止,且逕流廢水雨水口RD04已阻絕不再排放,消防廢水改抽至污水處理廠處理,爰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19
事由:107年6月1日因火災及消防之故,消防廢水自逕流廢水放流口(RD04)排放至承受水體,且消防廢水除挾帶火場燃燒後之污染物,尚含桶槽破裂後之液鹼,貴公司事發後雖採回抽處理等應變措施,惟未立即阻止污染擴大,仍已造成下游水體污染事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1日派員稽查屬實
不須改善 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8
(2016-12-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5月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20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普通級聚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製程部分運作中,於排放管道進行異味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異味濃度為1,74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排放標準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7-17
(2015-06-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1條
文號:20-104-070006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7-02
(2015-05-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04年10月7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4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104-070002
限2015-10-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