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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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24-07-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4年1月13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請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120006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5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0.5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0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9 (2021-04-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3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4月1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11 事由:於貴公司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0.9倍。 |
否 |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9 (2020-10-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檢附稽查日(即109年10月12日)後之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15 事由:於放流口取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6.6 mg/L(放流水標準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2倍)及化學需氧量122 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01 (2020-04-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1 事由:於水措單元之攔污柵(T01-1)檢測出懸浮固體(493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 |
否 |
限2020-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24 (2017-06-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6年10月12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08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柑井里彰美路四段89巷22號設廠,從事銅製品鑄造相關作業,領有銅製品鑄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286-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製程操作中,經查前揭操作許可證(M01)已逾期失效(有效期限自100年10月11日至105年10月10日止),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30 (2016-06-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3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105年6月23日起至提報日止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40025 |
否 |
限2017-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5-09-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及辦理污泥清運並檢具改善完成照片,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6-14 (2010-05-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6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