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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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2023-07-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12年10月30日前提具恢復原許可操作參數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申請,倘貴公司廠內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腐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19 事由:於廠區高濃度廢液(WM03)原廢(污)水採 樣點廢液貯槽(T01-05)取水樣送驗,其中化學需氧量檢測 結果為59,700mg/L,超過許可登載原廢(污)水收集設施之 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核准最大值(700~7,000 mg/L),與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3-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7-12 (2016-08-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1-070002 事由:貴公司於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411巷56號(延和段1006地號)從事電鍍業,製程污染致公告上開用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10-10 (2019-03-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18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07 事由: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26mg/L) |
否 |
限2019-1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1-02 (2017-09-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7年2月1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010009 事由: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製程原料使用雙氧水、消泡劑,為水污染許可證所未登記者 |
否 |
限2018-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1 (2017-07-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4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1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說明文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資料,及恢復原許可量操作並提報106年7月26日至提送日止之水量記錄表或檢具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17 事由:1.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0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現場水量記錄105年4月18日為194 CMD、105年6月2日為199 CMD、105年6月23日為198 CMD、105年6月24日為197 CMD、105年8月22日為195 CMD及105年8月25日為199 CMD,已超過許可核准量(189 CMD) |
否 |
限2017-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4,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6-30 (2016-06-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78000元整,並於105年8月1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貴公司已於105年6月22日委請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校正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故不給予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5-060013 |
否 | 不須改善 |
478,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4-27 (2016-03-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並請於105年6月6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40025 |
否 |
限2016-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9,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2-21 (2015-12-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5年3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重金屬鋅,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25 (2015-01-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7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2 (2014-04-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於103年11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00005 |
否 |
限2014-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3-07 (2013-12-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3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2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3-10-08 (2013-08-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期於102年11月27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10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3-01-21 (2012-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並限期102年3月26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10013 |
否 |
限2013-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