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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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2022-02-11)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1-03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11日至現場查察,發現現場雖無重型機具,向下開挖情形,但現場有開挖過痕跡,廠房梁柱已建置完成,顯見已有施工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