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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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2019-05-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上述違規情節,限期於108年9月12日前貯存地點完成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9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8-080008 事由:貴公司二廠製程加工過程會產生廢銅屑及部分機台若加工無鉛成分之金屬機械零件接頭,則需使用切削油致會產出廢切削油液,現場有以50加侖桶裝約6分滿,惟前述2項廢棄物貯存設施未以中文標示名稱,且查有清出廠外未記錄清除車輛車號、日期及保留相關資料供查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108年5月27日督察屬實。 |
否 |
限2019-09-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