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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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2023-05-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50006 事由:1.貴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十路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129-01號),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及本局分別於112年4月19日及112年5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因生活污水管線阻塞,導致廠內廢(污)水於晴天時經由廠內雨水道溢流排放至工業區內專用雨水下水道,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當日貴公司已立即完成改善,另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屬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仍請貴公司妥善收集、處理產生之廢(污)水,以免造成周遭水體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