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鑫開發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66514374
企業名稱: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5-26
(2025-04-17)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4-050125
事由:本局於114年4月17日派員會同本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位於本縣○○鎮○○里○○○○○○-○○地號土地稽查,查獲臺端所駕駛之曳引車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運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分期繳款中
2023-11-22
(2023-11-10)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2-110018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苗140線與台1線路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P-3591(子車:HAA-1271,司機:陳霖)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04
(2021-05-1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100005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E-****)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未設定出場資訊,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6-19
(2020-03-1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60020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共18點: 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3-12
(2019-11-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3001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洗車設備無加壓沖洗功能,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6
(2019-06-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80029
事由:貴公司所屬土石方堆置場內實際之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長約80公尺、寬約21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置場,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6
(2019-02-2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26
事由:永洲開發有限公司作業環境內土石方實際總堆置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長83公尺、寬39公尺),惟現場未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永洲開發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11-19
(2020-03-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11001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 (車牌號碼::KEA-2587)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經查證處理地點確實有誤,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