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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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2023-03-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2-050004 事由:貴公司第一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依112年3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第一廠車輛8691-JH於112年1月10日、13日、30日清運廢棄物(D-0299)至本市城西垃圾焚化廠處理,惟貴公司第一廠車輛8691-JH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
否 |
限2023-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