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塑膠廠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69411422
企業名稱: 景泰塑膠廠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景泰塑膠廠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3-16
(2021-02-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10-030008
事由:貴公司所有96年4月出廠(第4期車)的430-*F號自用大貨車,110年1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局限期於110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該車輛於110年2月26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1.2m-1,按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本局將依同法第79條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2日環署空字第1040014043號函釋(柴油車黑煙各期排放標準之新舊檢測方法污染度換算對照表),第4期車不透光率檢測結果超過標準(1.0m-1)但未超過標準1.5倍(2.1m-1)者,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並依法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21-05-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17
(2021-01-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10-020004
事由:109年12月8日於本市南區喜明街與濱南路交叉處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96年4月出廠(第4期車)的430-*F號自用大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1月18日前到檢,貴公司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10年2月2日在案,該車輛於110年1月25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2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
限2021-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1-04
(2009-09-0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098-100047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