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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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2023-1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3-020002 事由: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至臺南市關廟區執行深坑子段330-8地號貴公司委託伍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場從事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惟工地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依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缺失點數共計38點:一、現場查未依規定設置工地標示牌,違反本辦法第5條第1項,記4點。二、出入口有明顯色差且無防制設備,違反本辦法第10條,記10點。三、車行路徑無防制設備,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項,記10點。四、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違反本辦法第9條第1項,記10點。五、物料堆置防塵網面積未達90%,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7條,記4點。 |
否 |
限2024-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