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2020-07-02)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文號:45-109-070001 事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暨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項,未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2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故本案仍依法處分。 |
否 |
限2020-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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