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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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2019-09-19) |
桃園市政府環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文號:45-108-100001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5月2日進口之「韓國TAYO小巴士糖果」容器商品係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之事業,另本局於108年9月19日函文貴公司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貴公司於108年9月26日收到函文,本應於108年10月2日前回覆陳述意見,惟貴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才回函明顯逾期且未於期限內(108年7月2日前)辦理責任業者登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進行告發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