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泰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70424804
企業名稱: 日月泰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日月泰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0-22
(2018-07-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27
事由:107年7月24日貴公司負責人陳○○(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接獲其友人「雄仔」電話,請其前往址設臺南市永康區○○○路19號「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清運廢塑膠膜○○遂指派其員工鄭○○,於107年7月24日下午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自用大貨車抵達台灣○○公司永科廠載運廢塑膠膜11,020公斤後,開回位於本市大社區○○路上之貴公司停車場停放,翌(25)日上午10時27許,再駕駛車牌號碼(601-BW)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膜至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7,200公斤)○○復於翌107年7月26日指派其員工古○○,駕駛車牌號碼(KEB-8509)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剩下之廢塑膠膜及其他公司所產之廢棄物,於同(26)日上午10時41分至岡山回收廠焚化(淨重合計8,560公斤)○○明知上開廢塑膠膜係台灣○○公司永科廠所產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07年7月25日及26日某時,在貴公司內使用電腦連線網際網路,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頁,分開填載上開廢棄物來源為「祥○企業社」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陞○有限公司」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而為不實之申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經本局勾稽貴公司營運紀錄有上開祥○企業社 、陞○有限公司之申報(聯單單號:E47A73411070800058、E47A73411070800059),貴公司負有確實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責,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9
(2018-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120071
事由:案經本局107年9月11日派員至本市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509)污水截留溝堵塞,致污水收集桶無法收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9
(2019-03-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120069
事由:案係貴公司車輛(601-BW)108年3月7日12時,清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發現車內所載運超過尺寸之樹幹(樹幹(頭)長超過30公分X直徑超過20公分),違反進廠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予以部份遣返,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7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立即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6-090014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1日10時33分於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601-BW)未設有污水槽導流管,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08
(2017-04-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060007
事由:所屬601-BW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6.1m-1,超過排放標準1.5倍。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8-19
(2014-06-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3-080013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8-18
(2014-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3-080008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02
(2008-11-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44-098-020001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