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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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2022-09-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本局於111年9月15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1-100018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屬金屬表面處理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惟貴公司台南廠廢(污)水處理代理○○於110年6月14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
否 |
限2022-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