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1 (2024-09-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10002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4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仁德18號之17稽查,會同貴公司負責人、黃姓設計師及清除車輛之司機(吳俊育),現場明顯見得房屋進行設計裝修,產出廢棄物(木板等裝潢廢棄物),惟清除廢棄物前未與受託清除及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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