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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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2020-06-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1003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因辦理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949地號土地,遭非法堆置廢塑膠混合廢棄物一案,於109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製程產生廢塑膠碎屑混合物,與前揭案地發現之廢塑膠碎屑混合物相同,經出示案地佐證照片,經貴公司經理吳政隆詳加審視後,確認為貴公司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並表示最近一次109年3月4日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吳鳳源清除、處理廢棄物4,060公斤,清除處理費新臺幣30,920元,其未依規定將廢塑膠混合物此項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
否 |
限2021-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8 (2020-06-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0-01003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因辦理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949地號土地,遭非法堆置廢塑膠混合廢棄物一案,於109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製程產生廢塑膠碎屑混合物,與前揭案地發現之廢塑膠碎屑混合物相同,經出示案地佐證照片,經貴公司經理吳政隆詳加審視後,確認為貴公司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並表示最近一次109年3月4日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吳鳳源清除、處理廢棄物4,060公斤,清除處理費新臺幣30,920元,未簽訂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契約,僅留存請款證明單,其未依規定將廢塑膠混合物此項廢棄物於清除前,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
否 |
限2021-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