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4 (2020-03-2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9-090007 事由:貴公司所屬比漾廣場現場從事百貨公司業,地下B2美食街正進行烹煮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作中,經會同執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3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標準值為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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