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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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2024-05-22)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70002 事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勾稽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劉項(勾稽區間:112年8月至113年2月),勾稽結果顯示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代碼:R-2408(廢氣處理程序)、代碼:C-0201、C-0202、C-0299、C-0301、C-0399、D-1799及D-2407(二極體製造程序)、代碼:C-0110(廢水處理程序)之申報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後不符合貯存量,疑似申報異常。經本局確認後,確屬申報資料有誤。貴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4-07-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08 (2023-07-05)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90001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本縣轄內泰谷光電科技股份又陷公司(下稱泰谷公司)C-0299於(111/09-112/02)未有清運聯單紀錄,疑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尚未清運之情形,本局於112年7月5日下午14十20分至泰谷公司查訪,出示證件表明來意,查泰谷公司C-0299最後一次清運日期為110年9月20日C-0299貯存已超過1年確實有未清運情形,本局已請該公司於112年8月5日一個月內清運完畢,並將清運聯單函送本局備查。(清運聯單影本) |
否 |
限2023-07-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13 (2013-07-2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102-09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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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2024-05-22)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70001 事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勾稽貴公司自強三廠之事業廢棄物申報流向(勾稽區間:112年8月至113年2月),依勾稽結果顯示貴公司自強三廠之事業廢棄物(R-2408,廢氣處理程序;代碼:C-0106、C-0202、C-0301及C-0499,二極體製造程序;代碼:C-0106,廢水處理程序)之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後不符合貯存量,及廢棄物代碼:C-0202(勾稽區間:112年9月至112年11月)之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疑似申報資料異常。經本局確認確屬申報資料有誤。貴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4-07-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9-1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查核貴廠二極體製造程序(M01)111年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登載原(燃)物料及產品量使用量紀錄表,貴廠111年原物料「六氟乙烷」年使用量82.706公斤、「磷酸」年使用量1678.6公斤、「酸性蝕刻劑」年使用量672.76公斤均超過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六氟乙烷」年核可使用量60公斤、「磷酸」年核可使用量720公斤、「酸性蝕刻劑」年核可使用量480公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6 (2018-05-0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3 事由:貴公司自強三廠係從事半導體製造業,依規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乙名,原專責人○○因離職,爰暫○○(無甲空證照,有證照訓練資格)代理,代理期間自107年2月9日至107年5月8日止,經查貴公司自強三廠○○代理期限屆滿日次日(107年5月9日)至本府環保局同意核定設置前(107年6月1日),未依規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13 (2013-07-2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102-09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