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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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2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緯六路6號從事玻璃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35-08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7年12月14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0-22 (2008-09-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097-10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