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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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2022-08-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違規部分請臺端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前完成改善,並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原處分 事由:臺端於本縣花壇鄉中正路158號從事自助餐販售製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30日派員稽查,執行該廠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排放濃度為16,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無法敘明是否明確排除干擾 |
限2023-03-2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