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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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 (2012-0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案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通知限期改善,請 貴中心於收到處分函後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依規定令停工或停業。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34-101-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主旨:有關貴中心101年2月22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分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廢止原處分,請查照。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