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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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024-05-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6月1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41)。限改日期:113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70027 事由:貴公司善化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05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0mg/L(標準值100 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否 |
限2024-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2 (2018-03-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07-050005 事由:本局107年3月20日11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潤滑油貯存區,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措施,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未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之措施及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導致地面油污流出污染水溝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7 (2017-10-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2000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貴公司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誘導爐(E003)冶煉中,惟旋風分離器(A004)及袋式集塵器(A005)未操作,貴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 |
否 |
限2018-0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7 (2017-10-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2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貴公司金屬軋造程序(M02)之旋風分離器(A012)故障未操作,貴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 |
否 |
限2018-0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4 (2017-06-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8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R0300017)執行督察,現場督察發現貴公司銅二級冶煉程序之誘導爐,於投料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未妥善收集處理,由廠房逸散於空氣中。 |
否 |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7-30 (2012-06-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8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1-070007 |
否 |
限2012-08-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