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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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2024-08-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3-100034 事由:貴公司係屬環境部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經本局113年8月22日勾稽發現貴公司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陳X鴻領有國家環境研究院核發之合格證書((112)環部研證字第HX60X963號),同時又設置該員擔任貴公司之X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職,顯未依規定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並從事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17 (2022-08-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1-110009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9月29日環署循字第1111133388號函暨111年7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似兼任名單之查處,本局於111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郭○○於109年10月6日迄稽查當日111年8月3日擔任貴公司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另於105年8月22日至稽查當日111年8月3日擔任貴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否 |
限2023-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1 (2021-07-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9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110年7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之鹽酸貯槽製程產生之作業廢水由管線收集至廠外桶槽,惟該桶槽凡而故障及破損,使得作業廢水疏漏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本局。 |
否 |
限2021-07-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04 (2015-12-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3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1-02 (2013-10-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3-010003 |
否 |
限2014-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