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6 (2019-09-1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文號:21-108-100105 事由:案經本府於108年9月12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北上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E-6611)黑煙不透光率3.7m¯¹,超過排放標準(1.6m¯¹),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11-25前改善 待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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