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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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2024-11-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4-050001 事由:1.未依環評法第17條審及本案查結論公告事項三規定,於施工前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局預定施工日期。 2.未依環評法第7條第3項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 3.環說書第8-1頁,應工地周界設置1.8m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級防溢座,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4.環說書第8-2頁,洗掃街車輛應加裝GPS追蹤系統定位及前後行車紀錄器,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5.環說書第8-2頁,工區上、下風處應裝設可偵測懸浮微粒(PM)微型感測器,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6.環說書第8-5頁,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7.環說書第8-15頁,施工階段應進行環境監測計畫,本案實際動工日期為113年6月,未提供113年6月份環境監測報告,未依環說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3-25 (2025-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3月10日。(現場已於114年3月11日複查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30002 事由:貴公司辦理「西屯區市政路延伸工程-第2標(安和路至環中路三段)-橋梁工程(管制編號:B113B67001-1)」本局於113年12月18日前往旨揭工程稽查,查現場物料堆置及車行路徑並限期於114年1月6日前改善完成。 本局續於114年1月8日10時13分至現場進行複查,經查旨揭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 車行路徑: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8條)。 2. 裸露地表:覆蓋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有破損或毀壞,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9條)。 上開缺失共計8點,且前次違規缺失皆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09 (2024-09-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3日。(經本局於113年11月14日派員至現場複查,現場已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10003 事由:貴處辦理「臺中市清水國民運動中心興建統包工程(新建)(管制編號:B111L52007 -1)」本局113年9月4日派員查核現場: 1.物料堆置: 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7條)。 2.車行路徑: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置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8條)。 3.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 上開缺失共計12點,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10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4-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09 (2024-09-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4日。(現場已於113年11月5日複查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10004 事由:貴處辦理「西屯區市政路延伸工程-第1標(工業區一路至安和路)(含代辦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污水下水道次幹管工程)(道路)(管制編號:B111B64011-1)」本局於113年9月10日派員至現場進行複查(前違規日期:113年7月6日及8月7日),查現場仍有缺失事項如下: 1.工地周界: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第6條)。 2.車行路徑: 車行路徑粗及配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8條)。上開缺失共計8點,現場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8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4-1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09 (2024-07-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期貴處於113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9月10日派員至現場進行複查,現場未完成改善,後續將按次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100001 事由:貴處辦理「西屯區市政路延伸工程-第1標(工業區一路至安和路)(含代辦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污水下水道次幹管工程)(道路)(管制編號:B111B64011-1)」本局113年7月6日派員查核現場: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第6條)。 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7條)。 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置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第8條)。 4.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缺失記10點(第9條)。 5.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 6.粉塵逸散性操作: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10點(第17條)。 上開缺失共計42點,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9、10、17條之規定。 另於同年(113年)8月6日又經AI智慧判煙系統推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本局於113年8月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查獲缺失如下: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第6條)。 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7條)。 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記4點(第8條)。 4.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 |
否 |
限2024-09-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3-114-010004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23 (2024-07-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9月13日。(本局於113年9月18日派員前往複查,現場已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90001 事由:貴處辦理「北屯區崇德十九路延伸至更生巷25M計畫道路開闢工程(管制編號:B112B84001-1)」本局113年7月16日派員查核現場: 1.物料堆置: 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7條)。 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第8條)。 3.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缺失記10點(第9條)。 4.工地出入口: 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 5.粉塵逸散性作業: 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缺失記10點(第16條)。 上開缺失共38點,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9、10、16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4-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31 (2016-11-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30025 事由:貴處於本市豐原區施作「豐原區都市計畫4-3號道路延伸新闢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即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之營建工地),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5,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30 (2020-07-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90002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24日派員至「綠空廊道鐵路高架化騰空廊帶簡易綠美化第一期北段工程─東山路至中山路一段1巷(管制編號: B108B8Z176-1)」進行營建管理辦法稽查,發現營建工地內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違反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記10點缺失;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管理辦法8條規定,記4點缺失;裸露地表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記4點缺失。缺失總計18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規定。 |
否 |
限2020-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24 (2020-06-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9月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80004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18日派員至「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沿線5處(圓環北路、太原路、建成路、國光路、五權路)地下道填平工程-第一標(圓環北路、太原路、建成路)-第一工區(圓環北路地下道填平工程)(管制編號:B109L14001-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50%(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第10條,記4點),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
否 |
限2020-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24 (2020-06-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9月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80003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30日派員至「第14期市地重劃區增設8公尺巷道及崇德十路貫通台74號橋下空間至昌平路等工程(道路)(管制編號:B109B84001-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圍籬高度不符合等級之規定或種類不符合及未涵蓋全工區(第6條,記4點)、物料堆置採行之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及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50%(第8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 |
否 |
限2020-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3 (2014-06-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70015 事由:貴單位於本市西屯區(水湳機場)(西屯區上石碑段0839之0003地號等107筆、廣福段0775之0003地號等123筆、廣明段0287之0001地號等34筆)施作臺中中央公園(清翠園)第二標新建工程(新建),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單位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7年12月8日竣工,無再限期改善之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30 (2020-02-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30001 事由:貴處辦理「城鎮之心鐵道綠廊潭心計畫工程(管制編號:B108LAZ027-1)」經本局於109年2月26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營建工地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否 |
限2020-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4 (2019-09-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1月1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1月1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08-110002 事由:本局於108年8月20日派員至「鐵道綠廊景觀風貌重塑計畫工程(管制編號:B107B4Z073-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物料堆置(第7條)及車行路徑(第8條)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記缺失8點,並限期於108年9月2日前改善完成,復經本局於108年9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營建工地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第8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 |
否 |
限2019-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07 (2018-05-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7-090392 事由:查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權管臺中市梧棲區南簡段0297-0004地號土地堆置大量雜物致影響環境衛生,案經本局於107年1月4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070000604號函文限期改善,惟經本局續於107年5月16日13時39分前往複查,現場雜物尚未清理改善,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