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73708729
企業名稱: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豪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02
(2024-04-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本案於113年5月31日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39)限期113年6月4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5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4月30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未按次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
不須改善 1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8
(2023-02-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12-030004
事由:貴公司廢水專責人員黃○輝於112年1月12日離職,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代理人代理。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3
(2021-06-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90008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10年6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鎳檢驗值1.13 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限2021-10-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7
(2018-05-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符合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書。限改日期:107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08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原廢水WM01、WM02、WM03、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45 mg/L,標準值100 mg/L。
限2018-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8-27
(2018-05-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辦理許可證變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文號:30-107-080012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原廢水WM01、WM02、WM03、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WM01鎳檢驗值33.2mg/L,許可核准量1~30mg/L),[(WM03銅檢驗值4.96mg/L,許可核准量1~3mg/L),(鎳檢驗值6.58mg/L,許可核准量0.1~1mg/L),(總鉻檢驗值4mg/L,許可核准量1~2mg/L)]。
限2018-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6-09-21
(2016-07-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9003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1
(2016-07-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90036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1
(2016-07-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90091
限2016-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4-03
(2014-03-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40003
限2014-07-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6
(2011-03-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50009
不須改善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1-02
(2009-09-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2月0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110001
限2009-1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07-11-29
(2007-09-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文號:30-096-110007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7-11-29
(2007-09-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文號:30-096-110008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7-08-20
(2007-06-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08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07條第01項
文號:30-097-010010
限2007-08-30前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