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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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2023-04-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本案於112年4月28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65)限期112年4月28日改善完成,於112年4月18日立即改善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督察,發現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使用於澆鑄成型製程降溫之未接觸冷卻水有溢流排出廠外排水溝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