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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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2024-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100012 事由: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13年07月01日至貴公司保X廠址(開XX路1X號)執行複查,經查貴公司將該廠址產生之廢塑膠下腳料貯存於開XX路1X號之廠房,與廢清書內廠區配置圖不符,即認定貴公司未依核准廢清書內容進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1次。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17 (2023-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40-113-020008 事由: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12年9月23日至貴公司(開X三路1X號)進行稽查,現場當時設備機具營運中,經查貴公司本案址未依規定取得本局核准之廢清書及再利用許可,即逕行收受來自東X塑膠廠(嘉義)、福X企業 (高雄)、皇X實業等公司之破碎塑膠料,進行熔解再抽粒成品,即認定貴公司未取得核准廢清書和再利用許可,即逕行營運再利用行為之違規事實。 |
否 |
限2024-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17 (2023-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20009 事由: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12年9月23日至貴公司保X廠址(開X三路1X號)進行稽查,經查貴公司將本廠址產生之下腳料送至廠房(開X三路1X號),進行熔解再抽粒,惟查貴公司保安廠之廢清書中廢塑膠(容器)(代碼:R-0201)載明「委託處理」而非「自行處理及廠內再利用」,即認定貴公司未依核准廢清書登載內容進行營運。 |
否 |
限2024-04-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100012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0 (2023-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74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0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85)限期112年11月3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1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2-120025 事由:貴公司保安廠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9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核時貴公司人員表示10幾年前購得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三路16號土地(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可稽),即自行將貴公司產生之下腳料(開發三路13號)及外購物料於該址進行熱熔-->抽絲-->冷卻-->切粒作業送回開發三路13號儲存再利用,查貴公司逕行增設生產製程,且產生作業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於廠內雨水溝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水溫41.4°C(標準值38°C),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9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3-12-20 (2023-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0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86)限期112年12月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1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26 事由:貴公司保安廠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9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核時貴公司人員表示10幾年前購得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三路16號土地(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可稽),即自行將貴公司產生之下腳料(開發三路13號)及外購物料於該址進行熱熔-->抽絲-->冷卻-->切粒作業送回開發三路13號儲存再利用,查貴公司逕行增設生產製程,且產生作業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於廠內雨水溝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其水質、水量及流向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與許可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2-13 (2018-1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020002 事由:貴公司於107年11月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進口PLASTIC SCRAP乙批(報單第BD/07/195/Y7139號),原申報為單一型態之廢塑膠,經查驗結果,來貨非單一型態且未分袋包裝,貴公司無法檢具相關證明其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於107年11月16日答覆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構答覆聯絡單,審認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01 (2016-02-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6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1-06 (2014-10-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10003 |
否 |
限2015-02-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04 (2013-0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30001 |
否 |
限2013-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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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 (2010-05-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30-099-050018 |
否 | 不須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4-21 (2010-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3月2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9-040007 |
否 |
限2010-03-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25 (2009-02-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4月24日。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款 文號:34-098-030001 |
否 |
限2009-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