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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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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2020-04-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01 事由:本局於109年4月21日派員前往本市永康區大灣路942巷641弄75號對面(文化段753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地遭棄置廢塑料事業廢棄物,經查為貴企業社所有之藍色小貨車(車號:7J-0907)於109年4月18日13時38分至上述址處棄置約30包廢塑料事業廢棄物,現場貯存地點、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由原處分機關於刑事程序確定終結後1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
限2020-10-0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72,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