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2019-1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27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6月29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8年12月及109年3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出量10%(0.375公噸/月)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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