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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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020-02-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28 事由:經本局派員於109年2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製程伸線機區線銅冷卻用水產生廢(污)水,部分廢(污)水沿管線排放到廠外側溝,部分廢(污)水貯留於廠內貯留槽冷卻後再回收使用,經查貴公司製程從事金屬鋼鐵製造,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事業(金屬基本工業-鋼鐵製造業),且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