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

企業統一編號: 75989858
企業名稱: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9-09
(2021-07-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0-09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30日至貴公司「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F2棟警衛室2、G棟生產廠房4、H棟廢棄物儲存場工程(本次新建)」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不須改善 4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3
(2016-1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55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9
限2016-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5,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3-24
(2016-01-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07
不須改善 3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2-17
(2016-01-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位於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8號之貴公司二廠全部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12
不須改善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31
(2015-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8000元整,並令於文到日起將全廠之全部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26
不須改善 4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7-01
(2008-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07000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5-19
(2020-0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30-109-050014
事由:逕流廢水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0-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8
(2020-02-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3005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不明灰渣露天貯存污染地面,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滲透設施或設備,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4-21
(2016-0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5-04002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2-17
(2016-01-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位於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8號之貴公司二廠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該工廠為子公司需另開立裁處裁處母公司
不須改善 45,000
不須繳納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4-27
(2017-04-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4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4月11日前往貴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燕巢)營建工地查核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備前,已在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不須改善 47,5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