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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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2021-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0-09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30日至貴公司「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F2棟警衛室2、G棟生產廠房4、H棟廢棄物儲存場工程(本次新建)」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2-13 (2016-1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55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9 |
否 |
限2016-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5,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24 (2016-0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3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2-17 (2016-01-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位於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8號之貴公司二廠全部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31 (2015-06-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8000元整,並令於文到日起將全廠之全部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26 |
否 | 不須改善 |
4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01 (2008-05-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07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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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2020-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30-109-050014 事由:逕流廢水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8 (2020-02-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3005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不明灰渣露天貯存污染地面,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滲透設施或設備,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4-21 (2016-0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5-04002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2-17 (2016-01-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位於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8號之貴公司二廠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該工廠為子公司需另開立裁處裁處母公司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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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2017-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4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4月11日前往貴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燕巢)營建工地查核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備前,已在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7,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