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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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020-03-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50005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環保、水利平台通報,發現有廢水正從貴廠後方排出導致高屏溪竹寮溪溝內水色異常,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10時05分派員會同貴廠人員進廠稽查,據貴廠人員表示:「貴廠於早上8時許,從事原料(黑芝蔴)以自來水清洗後排至後方排溝。」,現場採集廠區內地面清洗黑芝蔴殘留廢水(呈現紫紅色),另檢視平台影片與貴廠後方竹寮溪溝溝底殘餘的廢水水色亦呈現紫紅色,明顯與竹寮溪溝內水體不同,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期貴廠於109年3月30日12時前改善完成,稽查當時已無排放,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貴廠從事食製造業,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影響水體品質,貴廠提供109年3月自來水單據(108年11月30日-109年1月31日)用水量95度,尚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且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0-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