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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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2023-09-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3-100001 事由:經本局於112年9月2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事業於111年6月1至112年9月22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將高雄市永安區永達路1巷15號旁路面整修工程刨除後混雜有廢鋼筋之廢混凝土塊等營建混合物,逕清運至本市永安區永華段683地號堆置,未運到土資場;另於承攬不特定工程後,亦將施工產生之廢樹枝、廢棧板、廢窗框、廢鐵線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清運至鄰地(永華段684地號)堆置,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