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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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2017-06-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9月8日前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15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至貴企業社(地址:臺中市北屯區軍功里軍功路二段28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企業社鋁鑄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5-00號),現場查核時製程設備正常運作中,依據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貴企業社應每日進行原物料使用量、產製量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壓差值)紀錄,且應每月執行污染源設備(E001~E004)檢查保養,惟查核現場紀錄報表,貴企業社106年6月未每日紀錄原物料量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壓差值),且於取得操作許可證迄今仍未執行污染源之月檢查保養紀錄與執行相關替代方案書面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9-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