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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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019-07-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9年2月7日前完成上述廢棄3C報廢品之清理,並於改善期間屆滿前檢具委託符合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改善完成,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10004 事由:查本局前於108年7月31日接獲通報臺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一段221巷88弄附近龍田陸橋下方遭棄置廢3C報廢品,經本局於108年8月19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勘查,現場遭棄置廢棄3C報廢品體積數量約2.25立方公尺,檢視廢棄物發現外包裝屬名「壹世代有限公司」,經循線調查通知貴公司於108年9月16日至現場勘查,貴公司會勘人員證述:現場遭棄置的3C報廢品確實為其公司過期報廢商品,之前係委託「真○載企業社」清理,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棄3C報廢品),且遭不明人士非法棄置於上述地點,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否 |
限2020-0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