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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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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024-10-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14 事由:貴公司所屬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地號:本市新屋區新洲段1254地號等1筆土地),經查係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故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即逕行施工且現場已至地上體結構階段,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